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调整范围
-
该法令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形式,制裁程度,对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记录能力,处罚能力,罚款水平。专门针对每种头街,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防治社会恶习,防火与灭火,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中的行政违法行为
-
与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防火与灭火,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直接相关的其他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法令未作规定的
第二条。应用对象
-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内水,领海,在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防治社会恶习,防火灭火,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中
-
有权在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防治社会恶习,防火灭火,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与相关个人和组织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和个人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以该国际条约为准
第三条。行政违法制裁形式和克服后果的办法
1. 对于在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防治社会恶习,防火灭火,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中的每项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受到以下主要制裁之一:
-
警告处罚
-
金钱处罚
2. 根据在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防治社会恶习,防火灭火,防治家庭暴力等领域中的行政违法的性质,违法程度,个人和组织还可能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制裁:
-
剥夺一定期限的使用许可或执行证书的权利,或在一定时间内中止操作
-
没收行政违法的证据和用于实施行政违法的手段(以下简称行政违法的证据和手段)
3. 除了关于处理行政违法的
-
根据规定的标准,有力地减少有火灭和爆炸危险的物质和货物的数量和数量
-
因违反行政规定而将危险的易燃性和爆炸物强行移至规定的仓库或地点
-
根据规定,对有火灭和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进行重新布置
-
强制收回和取消与行政违法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
-
当受害者要求时,必须跟他们公开道歉
-
在本议定第二章中规定的其他克服后果办法
4. 应用对外国人实行驱逐制裁可以是主要制裁,也可以是补充形式的制裁
第四条。对于金钱处罚程度的规定
1. 在防治家庭暴力领域中对个人的最高罚款为三千万,对于组织为六千万;在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与防治社会恶习领域中对个人的最高罚款为四千万,对于组织为八千万;在防火灭火领域中对个人的最高罚款为五千万,对于组织为十千万
2. 在该议定第二章规定的罚款水平是用于对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水平。对于犯有同样违法行为的组织,罚款额跟个人罚款额相比增加2(二)倍
第二章: 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与克服后果的办法
第一项。关于社会保障,秩序和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违法
1. 对以列行为之一,警告处罚或十万至三十万越南盾的罚款:
-
做出挑衅,取笑,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品的手势和说话
-
在剧院;电影院;文化房屋;俱乐部;表演艺术所场;举行体育,节日,展览,展览会等活动的场所;机关和组织的办公室;居民区;学校;医院;地铁站;车站;;街道;港口或其他公共场所引起公共秩序混乱
-
让宠物在城市,城镇或公共场所自由奔跑
2.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
打架或煽动他人打架
-
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虚假信息
-
喝酒或啤酒引起公共秩序混乱
-
将砖块,土,石头,沙子或其他任何东西扔进他人的房屋,车辆,身上,东西或财产中
-
在公共场所聚集许多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
让宠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
在机场
-
在码头,汽车站,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公共场所装袋,运输或存放行李时,骚扰他人或给他人造成麻烦
3. 对于以下行为之一,处以两百万至三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
将物体,交通工具,刀具,,各种工具,在工作和日常活动经常使用的其他工具存放,藏匿于身上,旨在破坏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他人
-
煽动或激动别人破坏公共秩序
-
雇佣或诱使他人打架
-
在法院或判决执行地破坏秩序,或有其他妨碍审判或判决执行活动的行为
-
在执行强制决定的地方造成混乱
-
危害或雇佣他人以损害他人的健康
-
利用民主和信仰自由权以诱使或煽动他人侵犯国家利益,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破坏或阻碍机关和组织的日常运作
-
在公共场所或地场所或
-
举行和协助他人
-
撰写,分发或散发内容虚假的,伪造的或诽谤性的文件,对组织和个人的声誉造成影响
-
储存和运输"天灯“
4.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三百万至五百万的罚款
-
携带基本武器或辅助工具破坏公共秩序
-
”天灯“的生产,进口和贸易
5. 补充制裁形式: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g,第三款的第a、l、m 点和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没收行政违法的证据和用于实施行政违法的手段。
6.外国人违反各在这个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行为,取决于违反程度可能会受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惩罚被驱逐出国
第六条。关于确保总体安静的规定违法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或十万至三十万越南盾的罚款
-
在居民区或公共场所从晚上十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引起大声噪音、发出噪音并引起混乱。
-
不遵守有关医院,疗养院,学校或其他需要一般安静的地方的安静规定。
-
省或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加班销售食品,饮料。
2对于以下行为,将处以三十万至五十万越南盾的罚款: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使用扬声器、锣、鼓、哨子、或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进行宣传
3补充制裁的形式: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没收证据和行政违法手段。
第七条。关于公共卫生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1.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或十万至三十万越盾的罚款
-
不遵守有关在房屋,机关,企业和军营内垃圾清扫的规定,导致不卫生状况
-
倒水或让水进入集体区,路基,人行道,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造成公共的不卫生状况
-
在路上或公共区和居民区的大便,小便。
-
让宠物,家禽,牲口在公共区大便,小便。
-
用简陋的方便交通收拾垃圾,让垃圾罗掉地上,对环境造成不卫生的问题。
-
养家禽,牲口,动物让周围居民区环境不干净,不卫生。
2.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从一百万到两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
把垃圾、废物或不用的东西乱扔,把其他人的公司、房子、工作,产出,经营的地方弄脏。
-
在居民区和公共区自由焚垃圾,废物,毒物或引起危险的物。
-
把垃圾,废物或者所有东西放进公共进人孔、污水池里系统,走到,路上。
-
把垃圾、废物、动物尸体或所有引起环境污染的物放在有水的地方,比如说水龙头,水井,水湖,水池,而人民再生说中天天使用的。
3.克服后果的措施。
-
这个条的第一款第b、c、d、đ、e 点和第二款第b、d点规定的行为,必须实现克服所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
-
这个条的第二款,第a、c点规定必须回复当初的状态。
第八条: 违反登记和旅居管理。
1.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十万至三十万越盾的罚款。
-
个人或住家儿不准确实现登记常驻、居留规定,或在居留证和版籍调整、改变不准确。
-
个人或住家儿不准确实现通知居留和住宿登记凭证的规定。
-
不整肃实现检查版籍,检查居留,检查留住或者不可以把版籍、居留证和各个跟居留证有关的资料交给有权在社会保障。
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百万至两百万越盾的罚款。
-
删除、调整或者有一些行为改错各个在户口本、居留证和各个跟居留证有关的资料。
-
提供提不准确各个关于居住的消息、资料。
-
租或者给人组户口本、居留证和各个跟居留证有关的资料为了实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
适用户口本、居留证和各个跟居留证有关的资料为了实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
经营基层有人留住的时候, 不准确实现法律规定,对警察申报。
-
聚众煽动、教唆、鼓动闹等扰乱社会治安,中介、强使别人违反居住的法律。
3.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两百万至四百万越盾的罚款。
-
谎报、故意不真实的报告、伪造证件为可以登记常驻、暂住、取得户口本、居留证的目的。
-
作假户口本、居留证或者故意不真实的报告为取得登记常驻的条件。
-
适用假户口本、假居留证。
-
为了私人目的让人在自己的住处登记居留,或者实际上居住的人不在那个居住生活。
-
个人、住户允许别人迁入自己居住,却不按照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数量的规定。
-
跟各个不属于自己的营业人签合同,而合同的时间缺不清楚,为迁入户口本。
-
超越法律允许限度使用劳动人,为迁入户口本。
-
让外国人租居住缺不申报暂住。
4. 补充制裁的形式。
这个条的第一款,第a点和第三款 ,第a、b、c点规定的行为,没收证据和行政违法手段。
5. 克服后果的措施。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a点和第三条的第a点规定的行为,必须吊销户口本、居留证和各个跟居留证有关的资料。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b点规定的行为,内容不对的消息,资料都被删除。
-
d点规定,强制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这个条第三款的第e、g点规定的行为,强制取消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违反管理,使用身份证的规定。
1.对以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或十万至二十万越南盾的罚款:
-
被有权限的人要求检查身份证的时候,拒绝警方的查证。
-
不按照政府规定,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
-
有权限的人要求撤回、拘留身份证的时候,不按照政府规定实行。
2.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百万至两百万越盾的罚款。
-
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实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
调整,改错身份证。
-
给别人组,错用自己的身份证为了实现各违反法律的行为。
3. 对以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或两百万至四百万越南盾的罚款.
-
故意伪证、作假档案和消息为可以申领身份证。
-
作假身份证。
-
使用假身份证。
4. 对抵押身份证为实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处以四百万至六百万越盾的罚款。
5. 补充制裁的形式
根据这个条第二、三款的第b点规定的行为,没收证据和行政违法手段。
6. 克服后果的措施。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第b点规定的行为,必需吊销身份证。
-
违反使用武器,爆炸装置、鞭炮、辅助工具和危险玩具的规定。
1.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越盾的罚款。
-
不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辅助工具,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
违反保养军火,爆炸装置和辅助工具的制度。
-
让孩子使用被禁的危险玩具。
-
使用各种类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和鞭炮过期的许可。
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百万至二百万越盾的罚款。
-
不及时把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登记,填报。
-
使用被政府禁止的各类鞭炮。
3.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两百万至四百万越盾的罚款。
-
故意把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损失、送,租、借、交给其他人。
-
把各类关于使用管理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的许可、使用许可、凭照买卖、交换、作假,租,借给人。
-
把各类关于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爆炸装置、辅助工具的许可、使用许可、凭照弄丢的时候,不及时通知有权限的机关。
-
使用各类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而还没造成严重后果。
-
使用各类还没有许可的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
-
把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交给还没取得使用条件、标准的人。
-
不按照规定交代武器、爆炸装置、辅助工具。
4.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百万至一千万越盾的罚款。
-
把各类是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的废料、废品买卖
-
违反安全转运各类军火、爆炸装置、辅助工具的规定。
-
违反法律锯开炸弹、地雷、子弹、炮弹、水雷和其他武器,倒出火药然后使用。
-
产出、蕴藏、买卖、转运炮弹、炸药和危险玩具。
-
把武器,辅助工具丢出去。
5.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千万至两千万越盾的罚款
-
产出、修改各类没有许可的粗制武器、辅助工具。
-
产出、修改各类被禁止的玩具。
-
买卖、转运、蕴藏各类没有许可的粗制武器、辅助工具
-
买卖、转运、蕴藏各类运动武器。
-
转运各类没有许可、有许可而不按照许可使用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军火、军火的零件、爆炸配件、辅助工具。
-
给各个单位卖工业爆炸材料、高含量的Nitrat Amoni(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以上),而那个单位不保证安全秩序,和使用工业爆炸材料或高含量的Nitrat Amoni(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以上)的许可,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6.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两千万至四千万越盾的罚款。
-
违反法律出产、制造、修改军火,运动武器、
-
违反法律把军火、弹枪、辅助工具、各类炮弹、危险玩具带进入或者出去领土越南。
7.在管理物质爆炸的行政违法行为,会被根据政府法令和其他跟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 有关的文字规则范围处理,而这些文字规则范围就在化工、肥料,管理工业物质爆炸的领域。
8. 补充制裁的形式。
-
根据这个条第一款的第c点,第二款的第b点,第三款的第d 、e、g点,第四款的第a、c、d点,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行为,没收行政违法的证据和用于实施行政违法的手段。
-
根据这个条,第三款的第e点规定的行为,剥夺从三个月到六个月的使用武器、辅助工具许可的权利。
-
根据这个条,第三款的第a、b、d点,第四款的第b点的规定的行为,剥夺从九个月到十二个月的管理和使用军火、爆炸材料、辅助工具或鞭炮的许可、执行证书或凭照。
9. 克服后果的措施。
根据这个条,第三款,第b点的规定行为,强制收回和取消各类管理和使用军火、爆炸材料、辅助工具或鞭炮的许可、执行证书或凭照。
第十一条. 违反管理各个具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行业,职业规定。
1.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越盾的罚款。
-
雇佣没有足够条件和标准的人在具有安全、秩序的商业机构工作。
-
被有权限的机关要求检查各类具有安全、秩序条件许可的时候,拒绝配合。
-
具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许可丢了的时候,不及时给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不够遵守各具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行业,职业规定。
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越盾的罚款。
-
不正确地经营行业、职业和位置被固定在许可。
-
改变业务主管、分公司、代表处,代表人的消时,不及时给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把具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证书买卖、租、借给别人 为实现违反法律的行为。
-
接收抵押一些没有所有必须有权证的财产。
-
接收、抵押一些没有在规定中合同的财产。
-
没有他人的授权书,将他人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
-
保存抵押财产不跟有权限的机关登记的正确位置。
-
经营舞厅业务、给外国人玩的有奖视频游戏、赌场,而没有保安员的是指定保安服务公司的雇员。
-
把在有优先权的车辆信号设备出售或赠送给各没有没有主管当局的许可使用上述设备的对象。
3.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百万至一千五百万越盾的罚款。
-
在没有安全和秩序条件满意证件的情况下把这些职业,行业开展物业,经营。
-
修改、删除有安全和秩序条件满意证件。
-
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把安全、秩序的条件不正确维护。
-
抵押贷款,但贷款利率超过了越南国家银行在贷款时宣布的基本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4.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两千万至三千五百万越盾的罚款。
-
使用满意安全和秩序条件商业机构的职业,行业以组织社会弊端的活动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
把各盗窃、欺诈、擅自挪用或通过违反的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带去抵押。
5.补充制裁的形式。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a、c点,第三款,第d点规定的行为,把管理、使用权的许可,职业证书和有安全和秩序条件满意证件剥夺从三个月到六个月。
-
根据这个条第四款规定,把管理、使用权的许可,职业证书和有安全和秩序条件满意证件剥夺从六个月到九个月。
6.外国人违反各在这个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行为,取决于违反程度可能会受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惩罚被驱逐出国。
第十二条.违反管理和使用印章的规定。
1.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越盾的罚款。
-
把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丢了的时候,不及时给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不遵守规定跟有权限机关重新注册印章的样本。
2.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两百万至三百万越盾的罚款。
-
不遵守规定,在没有刻印章许可或没有有关其他文件的情况下,重新刻各类印章。
-
使用章本,但是这个章本还没注册保存、对照或没有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
-
在有权限的机关没允许的情况下,缺擅自将印章带出机关或单位。
-
把现在在使用的印章丢了的时候,但是不及时给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有权限的机关决定把保有印章的机关、机构名称更换或者把上级机关的名称更换,或者把机关、机构驻地跟印章样本更换的时候,又不根据规定把印章更换。
-
不按照规定重新刻各类印章样本。
-
有权限的机关的决定有法律效力的时候关于分别、合并、会合、解散、任务结束、保有形式变更或者停止机构、机关运作、或者暂停使用印章,但是又不退还印章样本与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
-
使用印章样本之前,不跟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有权限的机关要求检查的时候,但是不配合出示印章样本与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
3.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三百万至五百万越盾的罚款
-
有权限的机关决定撤回的时候,不退还印章样本与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或者不准时退还印章样本与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
-
在文本、文件上盖章,这些文本、文件却没被有权限人或者没有权限人签名的。
-
借用、出借、使用其他机构或机关的印章以进行活动经营。
-
生产法人印章的事不符合规定的手续。
4.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百万至一千百万越盾的罚款。
-
在没有印章样本的许可或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将印章带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非法使用从外国带入越南的印章。
-
伪造文件,以可再做多一个机构或组织的印章。
-
刻假印章或者使用假印章。
5. 补充制裁的形式。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a点,第三款第d点,第四款第c、d点规定的行为,没收行政违法的证据和用于实施行政违法的手段。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a点和第三款第d点规定的行为,剥夺从三个月到六个月的许可和执业证书。
6.克服后果的措施。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b、e、f点,第三款第c点,第四款第c、d点规定的行为,强制收回印章。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g点和第三款第a点规定的行为,强制收回印章和印章注册样本的证书。
-
根据这个条第三款的第b点规定的行为,强制取消各不正确盖上印章的文本、文件。
7.外国人违反各在这个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行为,取决于违反程度可能会受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惩罚被驱逐出国。
第十三条,违反管理经营保护服务活动的规定。
1.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或从10万至30万越南盾的罚款。
-
在实现保护任务的过程,保安人员不穿保安的衣服、不带名称胸牌、或者反规定使用名称胸牌。
-
没有企业主管签发的保安员证。
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二十万至五十万越盾的罚款。
-
不跟有权限的机关通知关于总部所在地或保护目标,企业、分支公司或代表处开始活动经营的时间;不给有权限的机关定期报告,或者把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许可丢了的时候不立即给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有权限的机关要求检查的时候,无法把经营保护服务活动的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许可出示。
-
使用没通过培训过程或者还没取得专业保护证书的保安员。
-
不实现或者实现不够培训、测试保安员的过程。
3.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二百万至五百万越盾的罚款。
-
除了在这个条第四款第c点意规定的况味下以外,把保护服务活动之外的其他行业,职业和服务活动进行。
-
改变业务主管、分公司、代表处,代表人的消时,不及时给有权限的机关通知。
-
不把保护证书和名称胸牌签发给保安员。
-
不按照规定雇佣没达到条件,标准的保安员。
4.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五百万至一千万越盾的罚款。
-
经营保护服务活动,而没有以经营安全服务活动的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许可。
-
给保安人员提供各不符合规定的衣服、名称胸牌、徽章和帽子。
-
任何形式的调查和私人侦探活动。
-
出借给他人组织、个人的名称以成立安全服务企业。
-
成立保护服务企业给他人经营。
-
成立保护服务企业之后交给他人管理、经营。
-
未经主管当局许可,培训并向保安员授予保护证书。
-
提供安全服务,但未与雇用安全卫士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
-
雇用安全服务,但请保安员使用武力,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雇用安全服务,以威胁,阻碍或给个人和组织的正常和合法活动造成困难。
5.补充制裁的形式。
-
根据这个条第二款的第c点规定的行为,剥夺从一个月到三个月的使用以经营安全服务活动的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许可证书的权。
-
根据这个条第三款的第a点和第四款的第c、g点规定的行为,剥夺从三个月到六个月的使用以经营安全服务活动的有安全、秩序条件的许可证书的权。
-
根据这个条第四款的第c点规定的行为,没收行政违法的证据和用于实施行政违法的手段。
6.外国人违反各在这个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行为,取决于违反程度可能会受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惩罚被驱逐出国.